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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元宇宙學會章程

臺灣元宇宙學會 文件彙編

第一部分:臺灣元宇宙學會章程

內政部 111 年 10 月台內團字第 1110047396 號函准予備查

第一章 總則

  • 第一條:本會名稱為臺灣元宇宙學會(以下簡稱本會)。

  • 第二條:本會為依法設立、非以營利為目的之公益性社會團體,以結合從事元宇宙研究之學術及實務工作等人士及團體,共同推廣元宇宙研究,並促進國內外元宇宙相關組織與人員之交流與活動,以提供專業溝通交流之平台為宗旨。

  • 第三條:本會之任務如下,並依相關法令規定推動及執行:

  1. 建立會員經驗交流平台,以增進元宇宙研究與合作之機會。

  2. 舉辦元宇宙研究論壇、研討會及系列報導等相關活動。

  3. 接受公民營單位之委託,辦理元宇宙研究專案輔導服務。

  4. 承辦或接受政府及民間機構委辦各項研究計劃及教育活動。

  5. 參與相關國際性組織及推動相關活動。

  6. 其他符合本會宗旨之相關事務及公益活動。

  • 第四條:本會之主管機關為內政部,本會之目的事業應受各該事業主管機關之指導、監督。

  • 第五條:本會以全國行政區域為組織區域。

  • 第六條:本會會址設於主管機關所轄地區,並得報經主管機關核准設分級機構。前項分級機構組織簡則由理事會擬訂,報請主管機關核准後行之。會址及分級機構之地址於設置及變更時,應函報主管機關核備。

第二章 會員、理事及監事

  • 第七條:本會會員及會費分類如下:

  1. 個人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 20 歲、具有從事元宇宙實務、管理、推廣、研究、教育等工作,有確實經驗或有卓越表現者,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個人會員;入會費新臺幣 500 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常年會費 200 元。

  2. 團體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之機構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團體會員,團體會員推派代表 1 人,以行使會員權利;入會費新臺幣 10,000 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常年會費 4,000 元。

  3. 學生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年滿 20 歲,就讀與元宇宙研究相關之科系之在學學生,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並繳納會費後,為學生會員;入會費新臺幣 200 元,於會員入會時繳納;常年會費 100 元。

  4. 榮譽會員:凡熱心支持元宇宙研究之各界人士,其地位及品德足以影響並促進元宇宙工作之發展者,得經本會理事提名,理事會通過後,聘請為榮譽會員,其名額不超過全體會員之 10%。

  5. 贊助會員:凡贊同本會宗旨且贊助本會經費、資源之個人或團體,填具入會申請書,經理事會審查通過後,為贊助會員。

  • 第八條: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員(會員代表)為一權。學生會員、贊助會員及榮譽會員,無前項權利。

  • 第九條:本會理事及監事,任期 2 年。

  • 第十條:本會置理事 9 人(含常務理事 3 人,其中 1 人為理事長)、候補理事 3 人。常務理事,由全體理事互選之。理事長,由全體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之。

  • 第十一條:本會置監事 3 人(其中 1 人為常務監事)、候補監事 1 人。監事會置常務監事,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主席。

  • 第十二條: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 2 年未繳納會費者,視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 第十三條: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 第十四條: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一、死亡。二、喪失會員資格者。三、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 第十五條: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 組織及職權

  • 第十六條: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 300 人以上者,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召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與理事、監事相同,其名額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 第十七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1. 訂定與變更章程。

  2. 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3. 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4. 議決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5. 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6. 議決財產之買賣、轉讓或其他項權利設定等處分。

  7. 議決本會之解散。

  8. 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 第十八條:本會理事、監事,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監事會。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候補監事,遇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 第十九條: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會主席。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 1 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 1 人代理之。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 1 個月內補選之。

  • 第二十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1.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2. 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3. 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4. 聘免工作人員。

  5. 擬訂年度工作計畫、報告及預算、決算。

  6. 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7. 其他應執行事項。

  • 第二十一條:常務監事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監事 1 人代理之,未指定或不能指定時,由監事互推 1 人代理之。監事會主席(常務監事)出缺時,應於 1 個月內補選之。

  • 第二十二條:監事會之職權如下:

  1. 監察理事會工作之執行。

  2. 審核年度決算。

  3. 選舉及罷免常務監事。

  4. 議決監事及常務監事之辭職。

  5. 其他應監察事項。

  • 第二十三條:理事、監事均為無給職,連選得連任。理事長之連任,以 1 次為限。理事、監事之任期自召開本屆第 1 次理事會之日起計算。

  • 第二十四條:理事、監事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即解任:

  1. 喪失會員(會員代表)資格者。

  2. 因故辭職經理事會或監事會決議通過者。

  3. 被罷免或撤免者。

  4. 受停權處分期間逾任期二分之一者。

  • 第二十五條:本會置秘書長 1 人,承理事長之命處理本會事務,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提經理事會通過後聘免之。前項工作人員不得由理事、監事擔任。工作人員權責及分層負責事項由理事會另定之。

  • 第二十六條:本會得設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變更時亦同。

  • 第二十七條:本會得由理事會聘請名譽理事長 1 人,名譽理事、顧問若干人,其聘期與理事、監事之任期同。

第四章 會議

  • 第二十八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分定期會議與臨時會議 2 種,由理事長召集之,召集時除緊急事故之臨時會議外,應於 15 日前通知全體應出席人員。定期會議每年召開 1 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之請求召開之。

  • 第二十九條: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員(會員代表)代理,每 1 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 1 人為限。

  • 第三十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1. 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2. 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3. 理事、監事之罷免。

  4. 財產之處分。

  5. 本會之解散。

  6. 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 第三十一條:理事會每 6 個月至少舉行會議 1 次,監事會每 6 個月至少舉行會議 1 次,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前項會議召開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 7 日前通知全體出席人員,會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行之。

  • 第三十二條: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委託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會議及理監事聯席會議得以視訊會議召集之,理事、監事出席各視訊會議,視為親自出席,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視訊設備功能辦理。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事項,不得採行視訊會議。理事、監事連續 2 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 經費及會計

  • 第三十三條:本會經費來源如下:一、入會費。二、常年會費。三、事業費。四、會員捐款。五、委託收益。六、基金及其孳息。七、其他收入。

  • 第三十四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為準,自每年 1 月 1 日起至 12 月 31 日止。本會於會計年度開始前由理事會編造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並於年度終了後 3 個月內由理事會編造上年度工作報告及會計報告,送監事會審核後造具審核意見書送還理事會,連同當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提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主管機關備查。會員(會員代表)大會因故未能如期召開,可先經本會理事會及監事會或理監事聯席會議通過,事後提報大會追認後,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 第三十五條:本會於解散後,剩餘財產歸屬所在地之地方自治團體或主管機關指定之機關團體所有。本會解散之清算人選任及財產清算程序,如本會經法人登記,除法律另有規定外,依民法之規定辦理;如本會未經法人登記,應依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辦理,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無法決議時,由理事長擔任清算人,並準用民法清算之規定。

第六章 附則

  • 第三十六條:本章程未規定事項,悉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 第三十七條:本章程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施行,並報主管機關核備,變更時亦同。

  • 第三十八條:本章程經本會 111 年 8 月 30 日第 1 屆第 1 次會員大會通過。

第二部分:第二屆 (2024-2026) 理監事名單與選舉結果


選舉結果摘要

  • 提案 2:本屆理監事會議選舉理事長、副理事長、常務理事和常務監事。

  • 結論:

  • 常務理事:詹景裕、洪一平、陳冠文。

  • 理事長:詹景裕。

  • 副理事長:洪一平。

  • 常務監事:吳景芳。

當選完整名單

  • 理事長:詹景裕

  • 副理事長/常務理事:洪一平

  • 常務理事:陳冠文

  • 理事:余能豪、謝慧青、韓秉軒、羅禾淋、楊棧雲、王碩仁

  • 候補理事:林伯星、蔡欣叡、林素幸

  • 常務監事:吳景芳

  • 監事:陳永源、翁志文

  • 候補監事:林經堯

第三部分:第一屆理事長當選證明書申請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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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內容

團體名稱

臺灣元宇宙學會

理事長姓名

詹景裕

身分證統一編號

N120752374

出生年月日

民國 47 年 11 月 24 日

性別

最高學歷

美國馬里蘭大學 電機工程 博士

戶籍地址

新北市三峽區龍恩里29鄰國際一街98號十四樓之3

聯絡電話

0905-673-080

電子信箱

geneeujan@gmail.com

第四部分:第 1 屆第 1 次理監事聯席會議紀錄


  • 時間:111 年 08 月 30 日 13 時 50 分

  • 地點:國立臺灣大學資訊工程館 2 樓 210 會議室

  • 出席人數:理事 8 人(應出席 9 人,吳毅成缺席)、監事 2 人(應出席 3 人,翁志文或吳景芳其中一人缺席)

  • 重要決議事項:

  1. 工作人員聘任:聘用黃俊冕為秘書長。

  2. 會址設立:台南市官田區大崎 66 號(國立臺南藝術大學校務發展總辦公室),電話 06-6930100。

  3. 選舉結果:

  • 常務理事:洪一平、胡敏君、詹景裕。

  • 理事長:詹景裕。

  • 常務監事:吳景芳。

  • 臨時動議:

  1. 針對工作人員聘任,附帶增加若干員兼任研究員(包含正副及助理)。

  2. 針對外面計畫之管理費,依合作單位規定,如有特殊需求經理監事會議通過。

  • 散會:14 時 22 分


第八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表決權、選舉權、被選舉權與罷免權,每一會

員(會員代表)為一權。

學生會員、贊助會員及榮譽會員,無前項權利。

第九條

本會理事及監事,任期2年。

第十條

本會置理事9人(含常務理事3人,其中1人為理事長)、候補理事 3人。

常務理事,由全體理事互選之。

理事長,由全體理事就常務理事中選舉之,

第十一條 本會置監事3人(其中1人為常務監事)、候補監事]人。

監事會置常務監事,由監事互選之,監察日常會務,並擔任監事會 主席。

第十二條 會員有遵守本會章程、決議及繳納會費之義務。

會員未繳納會費者,不得享有會員權利,連續2年未繳納會費者,視 為自動退會。會員經出會、退會或停權處分,如欲申請復會或復權 時,除有正當理由經理事會審核通過者外,應繳清前所積欠之會費

第十三條 會員(會員代表)有違反法令、章程或不遵守會員大會決議時,得 經理事會決議,予以警告或停權處分,其危害團體情節重大者,得

經會員大會決議予以除名。

第十四條 會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為出會:

一、死亡。

二、喪失會員資格者。

三、經會員(會員代表)大會決議除名者。

第十五條 會員得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會聲明退會。




第三章組織及職權

第十六條 本會以會員大會為最高權力機構。會員(會員代表)人數超過300人

以上者,得分區比例選出會員代表,再合開會員代表大會,行使會 員大會職權。會員代表任期與理事、監事相同,其名額及選舉辦法 由理事會通過後實施,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七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職權如下:

一、訂定與變更章程。

二、選舉及罷免理事、監事。

三、議決入會費、常年會費、事業費及會員捐款之數額及方式。

四、議決年度工作計劃、報告及預算、決算。

五、議決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處分。

六、議決財產之買賣、轉讓或他項權利設定等處分。

七、議決本會之解散。

八、議決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其他重大事項。

前項第八款重大事項之範圍由理事會定之。

第十八條 本會理事、監事,由會員(會員代表)選舉之,分別成立理事會、

監事會。

選舉前項理事、監事時,依計票情形得同時選出候補理事,候補監

事,過理事、監事出缺時,分別依序遞補之。

理事會得提出下屆理事、監事候選人參考名單。

理事、監事得採用通訊選舉。通訊選舉辦法由理事會通過後實施

,並報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九條理事長對內綜理督導會務,對外代表本會,並擔任會員大會、理事

會主席。

理事長因事不能執行職務時,應指定常務理事1人代理之,未指定或

不能指定時,由常務理事互推1人代理之。

理事長、常務理事出缺時,應於1個月內補選之。

第二十條理事會之職權如下:

審定會員(會員代表)之資格。

二、選舉及罷免常務理事、理事長。

三、議決理事、常務理事及理事長之辭職。

定期會議每年召開1次,臨時會議於理事會認為必要,或經會員(會 員代表)五分之一以上之請求,或監事會函請召集時召開之。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臨時會議經會員(會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

之請求召開之。

第二十九條 會員(會員代表)不能親自出席會員大會時,得以書面委託其他會

員(會員代表)代理,每1會員(會員代表)以代理]人為限。

第三十條 會員(會員代表)大會之決議,以會員(會員代表)過半數之出席 ,出席人數過半數或較多數之同意行之。但下列事項之決議以出席

人數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之。

一、章程之訂定與變更。

二、會員(會員代表)之除名。

三、理事、監事之罷免。

四、財產之處分。

五、本會之解散。

六、其他與會員權利義務有關之重大事項。

本會辦理法人登記後,章程之變更以出席人數四分之三以上之同意 或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書面之同意行之;本會之解散,得隨時以 全體會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可決解散之。

第三十一條 理事會每6個月至少舉行會議1次,監事會每6個月至少舉行會議1次

,必要時得召開聯席會議或臨時會議。

前項會議召集時除臨時會議外,應於7日前通知全體應出席人員,會

議之決議,各以理事、監事過半數之出席,出席人數較多數之同意 行之。

第三十二條 理事應出席理事會議,監事應出席監事會議,理事會、監事會不得 委託出席。

理事會議、監事會議及理監事聯席會議得以視訊會議召集之,理事 、監事出席各視訊會議,視為親自出席,簽到及表決方式則配合視 訊設備功能辦理。但涉及選舉、補選、罷免事項,不得採行視訊會

議。

理事、監事連續2次無故缺席理事會、監事會者,視同辭職。

第五章經費及會計

第三十三條 本會經費來源如下: